大觀公園菊花展 記者 劉普禮 攝
6月10日,昆明市園林局召開了《昆明市公園管理條例(征求意見稿)》(以下簡稱:《條例》)聽證會,與會代表在對《條例》提出一些修改意見的同時,也積極獻言獻計,希望昆明的公園能在《條例》出臺后,得到更好的發展,成為昆明市對外旅游的亮點與窗口,同時也滿足市民對園林發展的要求。而來自園林部門的有關人士也對《條例》提出了一些新的問題,希望在《條例》中能夠得到解決,以最終解決公園發展面臨的一些問題。
■規定摘要
●外資參與公園建設寫進《條例》
近年來昆明市公園事業取得了長足發展,公園建設無論在數量、品位方面都得到了快速發展和提高。隨著形勢發展,公園投資主體及管理模式呈現多元化趨勢。
在《條例》中,鼓勵社會資金、國外資本采取多種形式參與公園建設;鼓勵以捐贈、認養等形式參與公園建設和管理等相關條款寫進了《條例》。
●禁止在公園內建無關建筑物
《條例》在對公園建設的要求上,新建、改建、擴建公園應當符合公園發展規劃。公園內各類建筑物、構筑物的體量、外形、高度、色彩都應與公園景觀、環境相協調。其中還特別作出規定:禁止在公園內建設與公園功能無關的建筑物和構筑物。
在公園建設用地比例標準中,還規定新建、改建、擴建的兒童樂園、游樂公園綠化用地必須符合相關規定,其他公園的綠化用地面積不得小于其總共用地面積的80%。已建成公園的綠化用地比例未達到標準的,不得新建、擴建各類建筑物、構筑物。
●不文明行為最高可罰5000元
在保護性質規定方面,禁止在公園內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上攀爬、亂涂亂畫、隨地大小便等其他有損害公園環境及其設施、影響園容和游覽秩序的不文明行為,對違反該行為的當事人,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可以委托公園管理機構行使部分行政處罰權,對當事人公園內的不文明行為處以10元到5000元罰款,造成損失的,由當事人依法賠償。
●園內擅自經營最高罰1000元
《條例》中規定,公園綠化用地面積達不到規定標準的,按與標準面積的差額交納綠地建設補償費的2倍至3倍罰款;未經批準,擅自在公園內從事經營活動的,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;擅自在公園設置商業或者游樂設施的,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;擅自占用公園用地的,每平方米處以500元到800元的罰款。
■相關助讀
首次對公園作界定
根據相關法規,《條例》中將公園定義為面積在0.5公頃以上的具有游覽、觀賞、休憩等功能,有較完整的設施和良好的綠化環境,向公眾開放的公益性場所。非公益性公園管理也參照該條例執行。
作為規范昆明市公園的地方性法規,這次調整的對象是昆明市城市內的公園。考慮到昆明的森林公園與條例所要調整的公園在性質、功能、管理和保護等方面有很大區別,需要由另外的法律法規來調整。
昆明市有公園195個
據不完全統計,目前昆明市有公園195個,初步形成綜合公園、社區公園、專類公園、帶狀公園和街旁游園等構成的公園體系。根據《昆明城市綠地系統規劃 (2010—2020年)》,未來10年昆明還將在中心城區建設100個公園。
昆明市園林綠化局局長張家仁表示,將對聽證會的意見和建議進行整理、歸納及采納,對文本進行修改;形成聽證報告,報送市政府審查。